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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異議期間是否停止執行?

判決執行 閱讀(7.65K)

執行異議審查和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被執行人、利害關係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停止相應處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申請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繼續執行的,應當繼續執行。”此條規定,執行異議審查和複議期間,原則上不停止執行。但如果在異議審查和複議期間,強制執行一概不停止,一旦執行完畢,某些違法行為將無法糾正,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也可能因此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害,執行救濟的目的將無法達到。

執行異議期間是否停止執行?

此外,此條又規定被執行人、利害關係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執行法院可以停止執行處分行為。但如果申請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繼續執行的,執行法院應當繼續執行。

在實踐中,有可能遇到這種情況,如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利害關係人均未提供擔保,但如果停止執行,會損害第三人的利益。比如,“不動產、有登記的特定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拍賣成交或者抵債後,該不動產、特定動產的所有權、其他財產權自拍賣成交或者抵債裁定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起轉移。”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因此如果執行雙方存在著意義,是否停止執行,也要看雙方能否提供充分並且有效的擔保請求,如果是被執行人,它能夠提供這些擔保請求來要求法院停止或者暫停執行處分那麼法院也可能會酌情進行停止,但是如果在此時,申請人他也能夠提供相應的證據和正當的請求來要求法院繼續執行。法院還是會依照申請人的請求來處理這個執行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