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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債務糾紛調解一般幾年還清?

債務債權 閱讀(9.51K)

一、我國債務糾紛調解一般幾年還清?

我國債務糾紛調解一般幾年還清?

如果是在法官主持下調解結案,法院出調解書,一般可以定期還款。如果是調解不成,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話,法院直接判決,會直接判在指定期限內還錢。判決書生效後,在指定期限內,債務人還不上,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民事債務糾紛通過訴訟解決時,處理需要多時間依據審理的程式而定,如果是一般程式的,最長要在6個月內判決。

1、簡易程式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普通程式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式。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3、特別程式

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但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4、上訴案件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二、債務糾紛應怎樣處理

1、協商

它是因債務人的原因到期不能履行債務,經與債權人協商,由債權人做出讓步,同意延期償還並免除債務人違約責任的一種方法。在我國法律中,比較鼓勵這一和解糾紛的方式。因為:有利於債權債務企業之間保持良好的業務關係;又可避免採取其他方式所花費的開支。但這一方法只有在債權人對債務人有同情或樂觀預期時才使用。

2、調解

因債務人的原因不能約期履行債務而又不能與債權人協商一致時,經由中間人調停,促成雙方當事人諒解,達成新的協議,使債務得到解決的一種方法。具體形式有: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和司法調解。

3、仲裁

雙方當事人將爭議交給共同信任並無直接利害關係的第三者或專業仲裁機構做出裁決,雙方有義務履行的解決債務糾紛的方法。儘管仲裁不具有一定的法律約束力,但作為法律的仲裁製度,還是具有一定的法律強制力即一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裁決,另一方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判決

雙方當事人不能通過協商等方式解決債務糾紛,當事人的一方到法院起訴,請求法院通過審判程式解決債務糾紛的方法。其結果是:債務人或履行原有債務,或按規定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和賠償因欠債而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它是一種強制手段即發生法律效力判決的當事人如負有履行義務,就應自動履行,如不自動履行,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可根據債權人的申請或審判組織的移送,按執行程式強制執行。

隨著近年來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髮展,我國的債權債務的糾紛也在不斷的上升,此時我們在遇到他人向我們借錢的時候,應當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