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債務債權>

根據規定債務糾紛一般開庭幾次

債務債權 閱讀(2.1W)

一、根據規定債務糾紛一般開庭幾次?

根據規定債務糾紛一般開庭幾次

債務糾紛開庭的次數沒有限制,只要不超過審理時限即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審限

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 審限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二審審限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二、債務糾紛申請仲裁的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

三、債務糾紛的訴訟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 【分期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綜上所述,債務糾紛可能不會開一次庭就出具判決結果,具體開幾次也無法給出準確的答案,但只要人民法院沒有超過法定審理時限就是合法的,不管人民法院開庭幾次,正常情況下,原告和被告都應該到庭參與庭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