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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追償權糾紛的管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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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追償權糾紛的管轄規定

保險追償權糾紛的管轄規定是什麼

根據保險合同糾紛訴訟管轄權的規定,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保險合同追償權糾紛管轄怎麼確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保險合同糾紛管轄: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於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三、保險公司如何行使追償權

保險人可以用被保險人的名義向第三者直接索賠或提起索賠訴訟,保險人的這種行為,就稱為代位追償;其所享有的權利,稱為“代位追償權”。

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是指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墊付人身傷亡損失等責任後,同時取得了對事故責任人的代位追償權,但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須滿足以下條件:

1、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對第三人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就是保險人所代位行使的實體權利,因此被保險人享有相應請求權是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不可或缺的條件。

2、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已給付保險金。根據法律規定,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只能在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金後才轉移給保險人,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權利主體是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是保險人取得代位求償權的對價,如果保險人尚未支付這個對價,則不得享有保險代位求償權。

3、僅限於法定的四種情形,即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4、代位求償權的金額以給付的賠償金額為限。保險人只能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即保險人的保險代位求償權僅限於保險賠償金額範圍。

保險追償權糾紛的管轄要交給被保險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保險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政府來管轄處理。而往往這種糾紛案件,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都是簽訂有合同的,具體的賠償就按照雙方所簽定的合同來做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