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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達到多少金額構成刑事責任

金融詐騙辯護 閱讀(2.75W)

一、詐騙達到多少金額構成刑事責任

詐騙達到多少金額構成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二、詐騙罪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詐騙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

(三)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諒解的;

(五)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根據我國的規定,詐騙罪的數額較大,以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為起點。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不足3000元的公安機關也應當受理,並積極開展工作,及時向上級公安機報告,開展串併案件,若多地都有此類案件發生可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如串併案件中沒有其他涉嫌犯罪行為,待查明違法行為人後,可給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