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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高院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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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高院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意見

江蘇省高院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意見

1、關於民間借貸的界定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從事非金融業務的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借貸人民幣、港幣、澳元、臺幣、外幣及國庫券等有價證券的行為。

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合作社等機構發放貸款的,屬於民間借貸,但法律、司法解釋對其有特別規定的,應當按照特別規定處理。

2、關於民間借貸的事實審查與舉證責任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應當根據舉證責任的分配規則,引導當事人及時舉證,釋明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全面、客觀地稽核雙方當事人提交的全部證據,查明案件事實。

(一)原告基於借貸關係主張返還借款的,應當對借貸合意和款項交付等要件事實承擔舉證責任。被告抗辯借款本金、利息等已經全部償還或部分償還的,應當對償還借款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二)原告僅提供借據主張借貸關係成立,被告提出反駁證據足以對借款關係真實性產生合理懷疑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原告進一步提供證據。原告不能證明款項交付事實的,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

(三)原告僅提供轉賬、存款憑證等交付憑證,未提供借貸合意憑證,被告以雙方不存在借貸關係或者存在其他法律關係為抗辯,並提出證據足以對借款關係真實性產生合理懷疑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原告就雙方存在借貸合意進一步提供證據。原告不能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的,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

(四)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對於案件事實存在重大爭議的,應當要求借貸雙方當事人本人、經辦人到庭,說明借款的原因、款項交付的時間、地點、款項來源、用途等具體事實和經過,並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質詢和法庭的詢問。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本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履行說明義務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五)出借人以承兌匯票作為民間借貸的款項支付方式,雙方對貼息費用產生爭議,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借款人主張以票面金額扣除貼息費用計算借款金額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3、關於民間借貸的責任主體和性質認定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要正確理解和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婚姻法等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嚴格審查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和相關案件事實,準確認定合同性質以及責任主體。

(一)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向他人借款所形成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對外承擔償還責任。但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則可以認定該債務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1、出借人與借款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

2、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且出借人知道該約定的;

3、出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借款項並非用於家庭生產經營或共同生活的。

經借款人的配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追加配偶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二)涉及共同借款人的借貸糾紛,出借人僅起訴部分借款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原告釋明是否追加其他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堅持不追加的,可以准許。

(三)當事人之間以借貸為目的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作為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雙方名為房屋買賣實為民間借貸關係。出借人以房屋買賣關係提起訴訟,請求履行房屋買賣合同並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其釋明按照民間借貸關係變更訴訟請求;出借人堅持不予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4、關於民間借貸的利率和利息認定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要依法保護合法的借貸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貸行為,規範民間融資秩序。

(一)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對於借據中約定的借款金額與出借人實際交付的金額不一致的情形,經審查,屬於在交付本金時預先扣除利息的,應當按照實際交付數額認定借款本金並計算利息。

借據載明的絕大部分金額通過轉賬支付,出借人主張剩餘部分系採用現金交付,但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的,對其主張不予支援。

(二)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金和利息進行滾動結算後將利息計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據再計算複利,其利息應當以最初的本金為基數、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超出四倍的部分不予保護。

(三)出借人與借款人在借貸關係中除約定利率外,還約定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中介費、擔保費等費用的,應視為對利息的約定,利息、中介費、擔保費等合計以後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四倍的,超出部分不予保護。

(四)借款人按約償還借款本息後,又以約定的利率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四倍為由請求返還的,不予支援。借款人尚未按約償還借款本息,在審理過程中請求將已經支付的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四倍的部分衝抵本息的,應予支援。

(五)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

對逾期利率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應當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1、僅約定借期內的利率,沒有約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蔘照約定的利率或以約定利率再上浮30%-50%利率,向借款人主張逾期還款利息的,應予支援,但均以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為限。

2、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向借款人主張自借款逾期之日或者自權利主張之日起的利息損失的,應當予以支援。

(六)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應當以當事人交付款項時的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作為計算其利息約定是否超過四倍利率的標準。

(七)人民法院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判決主文中應當明確債務人應償還的本金數額、應支付的利息數額(包括逾期利息、違約金等)或者利率、利息計算起止期限等內容。

5、關於民間借貸的刑民交叉問題

人民法院在受理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發現當事人涉嫌集資詐騙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的,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有關規定,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處理。

(一)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涉嫌集資詐騙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的,應當向偵查機關移送犯罪嫌疑線索、材料,偵查機關立案偵查的,應當裁定中止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偵查機關不予立案偵查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繼續審理。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結後發現涉嫌犯罪且偵查機關已經立案偵查的,應當中止執行,等待刑事犯罪案件偵查與追贓結果。

(二)借款人涉嫌集資詐騙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犯罪被偵查機關立案偵查,出借人起訴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借款人的借款行為已經被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構成集資詐騙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犯罪行為,出借人起訴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認定該保證合同無效。

6、其他問題

對於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中如何防範和制裁虛假訴訟、如何處理違背公序良俗的借貸行為、如何審查訴訟時效、如何處理借貸雙方約定的律師費用等問題:

(一)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要注意防範虛假訴訟。經審查發現當事人之間存在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於下列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借貸行為,原告起訴要求償還借款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1、因非婚同居、不正當兩性關係等行為產生“青春損失費”、“分手費”等有損公序良俗的債務轉化的借貸;

2、因賭博、吸毒形成的債務;

3、因託人情、找關係等請託形成的債務;

4、其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借貸。

上述款項已經給付的部分,資金提供者主張返還的,不予支援。

(三)出借人依據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據提起訴訟,其訴訟時效期間應當自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20年。

(四)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當事人雙方對為實現債權支出的律師費用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但一方當事人請求扣除超出合理部分的律師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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