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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審判中防範和查處虛假訴訟案件的若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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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審判中防範和查處虛假訴訟案件的若干意見

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審判中防範和查處虛假訴訟案件的若干意見

(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2008年11月18日第2067次會議通過)

(浙高法〔2008〕362號 2008年12月4日)

為了防範和查處虛假訴訟案件,促進訴訟誠信,保障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維護司法權威,根據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一條 本意見所指的虛假訴訟,是指民事訴訟各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採取虛構法律關係、捏造案件事實方式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利用虛假仲裁裁決、公證文書申請執行,使法院作出錯誤裁判或執行,以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

第二條下列幾類案件,審判中應當特別關注:

(一)民間借貸案件;

(二)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為被告的財產糾紛案件;

(三)已經資不抵債的企業、其他組織、自然人為被告的財產糾紛案件;

(四)改制中的國有、集體企業為被告的財產糾紛案件;

(五)拆遷區劃範圍內的自然人作為訴訟主體的分家析產、繼承、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六)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案件。

第三條 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判人員應當予以謹慎審查,防範虛假訴訟:

(一)原告起訴的事實、理由不合常理,證據存在偽造可能;

(二)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託代理人對案件事實陳述不清;

(三)原告、被告配合默契,不存在實質性的訴辯對抗;

(四)調解協議的達成異常容易;

(五)訴訟中有其他異常表現。

第四條 法院應當在立案大廳或人民法庭立案視窗設立禁止虛假訴訟的告示,引導當事人誠信訴訟。

第五條 審理中發現有虛假訴訟嫌疑的案件,審判人員應當立即向庭長、院長報告,並將有關案件異常情況予以記載附卷,在每個審理環節予以警示。

第六條 對有虛假訴訟嫌疑的案件,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傳喚當事人到庭參加訴訟;

(二)通知當事人提交原始證據;

(三)要求證人出庭作證;

(四)向利害關係人通報情況,並通知其參與訴訟;

(五)依職權調查取證;

(六)邀請有關部門、基層組織人員參與審查調解協議;

(七)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七條 對債務糾紛案件,法院應當嚴格審查債務產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用途、支付方式、基礎合同以及債權人和債務人的經濟狀況。

第八條 對有虛假訴訟嫌疑的案件,法院應當傳喚當事人到庭。

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

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的規定予以拘傳。

第九條 對有虛假訴訟嫌疑的案件,法院通知當事人提交原始證據或者要求證人出庭作證的,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原始證據,或者證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認定當事人主張的事實證據不足。

第十條 對有虛假訴訟嫌疑的案件,當事人委託公民代理訴訟的,應當嚴格按照《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廳關於依法規範民事行政訴訟活動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規定(試行)》執行。

第十一條 與虛假訴訟案件有利害關係的案外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再審的申請。

第十二條 經審查確認屬於虛假訴訟的案件,已經作出生效的裁判文書或民事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式撤銷生效的裁判文書或民事調解書,並裁定駁回起訴。

第十三條 對有虛假訴訟嫌疑的案件,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法院可以准許;經審查確認屬於虛假訴訟的案件,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法院不予准許。

第十四條 對參與制造虛假訴訟案件的有關人員,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根據情節輕重,依法予以訓誡、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參與制造虛假訴訟案件的律師,應當同時向有關司法行政機關提出建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有關規定吊銷其律師執業執照。

對參與制造虛假訴訟案件的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和《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以及《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案件督查工作的若干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 對舉報虛假訴訟案件的單位和個人,經查證屬實的,應當予以獎勵。

對防範和查處虛假訴訟案件成績突出的審判人員,應當予以表彰。

第十六條 全省各級人民法院發現虛假訴訟案件的,應當在本院範圍內進行通報,並將有關情況逐級報省高階人民法院。

第十七條 本意見由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意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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