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欠款追討>

債務人死亡 | 保證人還要代其償還欠款嗎

欠款追討 閱讀(2.34W)
債務人死亡 保證人還要代其償還欠款嗎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債務人死亡保證人還用替其還債嗎?

  債務人死亡,保證人仍然負有保證責任,應該按照約定替已死亡的債務人還款,除非該債務已經超過了保證期。根據法律規定,債務人的死亡並不能導致債務的消滅,保證人仍需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保證義務。  保證期,即在該期間內,債權人可以要求保證人代為還款,超出保證期的,保證人不再負有還款責任。  相關法律可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第三十四條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