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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後債務人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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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產清算後債務人如何處理?

破產清算後債務人如何處理

企業破產清算後,企業債務由破產財產按一定的順序進行清償,無可供分配的財產時,破產清算程式終結。

《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二十條 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式。

管理人在最後分配完結後,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並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式。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終結破產程式的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式的裁定。裁定終結的,應當予以公告。

二、企業破產債務清償順序是怎樣的?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三、破產清算時清算組織的職責有哪些?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四、破產清算流程有哪些?

1、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應當由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士組成;

2、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破產企業由清算組接管,負責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代表破產企業參與民事活動,其行為對人民法院負責並彙報工作;

3、破產財產分配。分配破產財產,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討論通過,報人民法院批准後由清算組具體執行;

目前我國只有法人破產製度,意思是企業才可以申請破產,在企業遞交了破產申請以後,債務清算是必不可少的流程,清算組完成了清算工作之後,要依法對相關的債務進行清償,清償了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一般要先清償拖欠職工的工資,社保費及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