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民間借貸>

債務人破產抵押物如何處理?

民間借貸 閱讀(1.39W)

一、債務人破產抵押物如何處理?

債務人破產抵押物如何處理?

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債務人抵押財產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申請的,如果屬於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管理人可以申請撤銷財產抵押。

根據《企業破產法》

第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一)無償轉讓財產的;

(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五)放棄債權的。

第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管理人可以通過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為債權人接受的擔保,取回質物、留置物。

前款規定的債務清償或者替代擔保,在質物或者留置物的價值低於被擔保的債權額時,以該質物或者留置物當時的市場價值為限。

二、債務人可以抵押的財產有哪些?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1)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運輸工具;

(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此外,抵押人可以將前面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據此,只要法律、行政法規沒有禁止抵押的財產都可以作為債務的擔保進行抵押。

因此債務人如果是破產,那麼他的抵押物通常是可以通過折價變賣或者是進行拍賣,然後用這個拍賣或者變賣取得的所得款來對他的債務進行償還。債務人破產他的抵押物是可以換錢來償還債務的,如果是雙方經過了具體的協商,那麼還可能會延長債務人的履行期。但如果是協商不成,而抵押權人還沒有受到清償,那麼他就可以向法院發起訴訟要求變賣債務人的抵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