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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代表公司在借條上簽字需要承擔責任嗎?

公司債務 閱讀(1.7W)

一、員工代表公司在借條上簽字需要承擔責任嗎?

員工代表公司在借條上簽字需要承擔責任嗎?

公司借條的簽字人不用承擔合同責任。其簽字行為代表的是公司,由公司承擔借條責任。但如果簽字人不是本單位工作人員,也未經授權委託的,公司不承擔責任,借條責任由簽字人承擔。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企業法人對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按照規定,企業法定代表人、其他工作人員經營活動,即職務行為的法律後果不是由行為人來承擔的,而是直接歸屬於企業。因為企業員工是否履行職務是企業內部的職權安排,所以,為了保護交易相對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司法實踐中認定職務行為就是以一般交易相對人的合理確信為標準的。

二、簽訂合同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1)平等原則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對等。

合同當事人必須就合同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2)自願原則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自願原則是貫徹合同活動的全過程的,包括:第一,訂不訂立合同自願,當事人依自己意願自主決定是否簽訂合同;第二,與誰訂合同自願,在簽訂合同時,有權選擇對方當事人;第三,合同內容由當事人在不違法的情況下自願約定;第四,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協議變更有關內容;第五,雙方也可以協議解除合同;第六,可以約定違約責任,在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自願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總之,只要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的規定,合同當事人有權自願決定。

當然,自願也不是絕對的,不是想怎樣就怎樣,當事人訂立合同、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3)公平原則

平原則要求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要公平合理,要大體上平衡,強調一方給付與對方給付之間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負擔和風險的合理分配。具體包括:第一,在訂立合同時,要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得濫用權利,不得欺詐,不得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第二,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風險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違約責任。

(4)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終止後的全過程中,都要誠實,講信用,相互協作。誠實信用原則具體包括:第一,在訂立合同時,不得有欺詐或其他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第二,在履行合同義務時,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及時通知、協助、提供必要的條件、防止損失擴大、保密等義務;第三,合同終止後,當事人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5)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

《民法典》

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綜合上面所說的,員工代表著公司簽訂的合同還有借條都需要有公司預設以及授權才能實施此行為,如果是個人的行為,那麼公司就不會承擔起任何的責任,所以,員工在代表公司簽訂任何事務的時候都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流程來進行辦理,這樣才能保障到各自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