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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公司登出後遺漏債權債務

公司債務 閱讀(2.54W)

如何界定公司登出後遺漏債權債務?首先要界定公司登出後遺漏債權債務處置主體保留期限內的債權債務的法律屬性,然後界定保留期限屆滿後它的法律屬性等等。接下來本站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如何界定公司登出後遺漏債權債務

如何界定公司登出後遺漏債權債務?

公司作為民商事經濟主體,清算登出行為使其主體資格在法律層面喪失,其無法再享有、承擔相應的民事權利及義務。因此,在公司已不具備享有、承擔相應民事權利及義務情況下,研究如何解決新出現的遺漏債權債務糾紛,首先需要解決的就是公司登出後,公司在不具有法人資格情況下出現的遺漏債權債務的法律屬性及範圍。這一基本性界定也構成了筆者隨後建構公司登出後遺漏債權債務處理思路的基礎。

公司登出後遺漏的債權債務,是公司經過解散、清算並依法核准登出後新出現的未納人清算程式的債權債務,其主要是因各種主客觀因素未及時在規定期限內發現、申報的債權或債務。具體其外延,包括公司解散後未通知的債務、債權人因沒收到公司解散通知或公司解散公告等原因未及時申報的債務以及公司清算組在清算程式中因主觀或過失未納人清算財產的債權。關於公司登出後的遺漏債權債務的法律屬性,有學者主張該部分遺漏債權債務為無主或喪失請求權的財產,其該主張主要基於現行公司相關法律規定。我國民法通則及公司法均明確規定,公司依代寫論文法登出登記核准後法人資格消滅,其一切權利義務不再存在,因此可以說該觀點基於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提出,符合我國現行公司成文法立法之內容。但筆者認為雖然法律實踐運用中可以“惡法亦法”,但理論的研究和探討必須超前於現有成文法規定,立足於不斷出現的新的法律糾紛實踐,從而對相關概念進行更合理的再認識。

就公司登出後遺漏債權債務的法律屬性,根據現行公司法律規定,公司登出後其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但公司登出後出現的遺漏債權債務如認定為無主或喪失請求權的財產,對實際存在的利益糾紛不予以解決,實在不符合法律利益分配的基本原則,也不符合市民社會公平正義、誠實信用之價值取向。基於此,參考有關先進國家如美國各州有關公司登出的規定,筆者認為應給予公司登出後保留其處置遺漏債權債務主體資格一定期限,因此,筆者關於公司登出後遺漏債權債務法律屬性的界定也是以此為前提,具體為:

第一,公司登出後遺漏債權債務處置主體保留期限內出現的遺漏債權債務的法律屬性。

顯然,在此情況下應在期限屆滿重新啟動清算程式,將該部分遺漏債權債務直接納人再次清算範疇,並就相關清算財產分配比例進行調整。因此,實質意義上該階段新出現的遺漏債權債務應屬於原公司清算範圍內的債權債務,與登出前主張、申報的債權及債務並無區別。

第二,公司登出後遺漏債權債務處置主體保留期限屆滿後出現的遺漏債權債務法律屬性。

其一,就該部分期限屆滿出現的遺漏債權,在法律屬性上可界定為優先清償清算債權後股東可支配的財產。因為公司在登出前作為法人與股東獨立並存,但由於公司成立的基礎財產來源於股東的投人,因此公司在以其財產清償債務解散登出之後剩餘財產理應屬於股東按出資比例共同所有。這符合“誰投人,誰受益”的經濟學基本原理,也符合公司法律協調、衡平保護原公司股東、債權人及債務人合法利益的原則,因此可以說對超過保留期限的遺漏債權法律屬性的上述界定不存在法理方面的障礙。當然,具體到制度安排等方面,該部分保留期限屆滿出現的遺漏債權實現還涉及股東如何行使該部分遺漏債權、該部分遺漏債權實現是否應優先清償清算未得到完全償付的債權人以及此後如出現遺漏債務,原公司股東是否應在該部分受益財產的範圍內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等問題。這些筆者將在後面部分進行詳細的分析和論述。

其二,就該部分期限屆滿出現的遺漏債務的法律屬性,筆者認為根據清算組在清算程式中是否存有過錯,該部分債務受清償範圍不盡相同。但就其共同受償的範圍來說,可以將該部分遺漏債務界定為清算清償債權人後原公司仍存有剩餘財產的範圍內優先受償的債務。當然,在制度設計上原公司股東是以其清算程式其分配的剩餘財產為限來承擔相應責任。

以上就是對公司登出後遺漏的債權債務界定的相關知識解答,希望能夠為您提供一些幫助。更多公司登出或者公司債權債務方面的知識,歡迎你到我們本站網站進行具體瞭解。我們隨時為您解答法律問題,為您提供最優質的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