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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後債務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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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後債務怎麼辦?

夫妻分居後債務怎麼辦?

我國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無法共同生活而離家出走,出走方為日常所需開支及治療疾病、撫養子女所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這是一種情況。

同時,法律還規定,婚姻存續期間,雙方因關係惡化而分居生活,一方從事經營所負債務,其收入也未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的,屬於個人債務。這是另一種情況。

那麼,也就是說,分居後一方所負債務是否屬於共同債務,就要看其負債的緣由而定。如果一方不堪忍受另一方的虐待、歧視而出走或分居,在分居期間為了生活或為盡法定的贍養、撫養義務、或為治療疾病等而負的債務,應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因為夫妻間就存在著法定的相互扶養的義務。

而如果分居後的一方是為了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而其生產經營的收入並未拿來養家或並未用於家庭共同開支的,那麼,其經營與生產繫個人行為,於其家庭生活無關,為此而所負的債務也屬於個人債務,應由其個人清償。離婚時,另一方沒有代為清償的責任。

夫妻共同債務界定

夫妻可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也可約定債務各自承擔。此時,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清償。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的,如屬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第三人有權要求夫妻應當共同償還。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因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由於共同債務是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所以,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如果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餘下債務在確定償還責任時,應當考慮雙方實際償還能力的大小。能力強的,應當適當多承擔,能力弱的,可適當少承擔。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綜合上面民的說的,夫妻分居後只要沒有離婚,那麼之間的債務還是屬於共同債務,那麼雙方就必須要進行協商進行平分,如雙方之前就有約定的,那麼不管是分居還是離婚,這份債務就該一方承擔,所以,債務是要分很多種情況的,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