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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期間債務怎麼認定

夫妻債務 閱讀(2.01W)

夫妻分居期間債務怎麼認定

夫妻在分居期間的債務的認定:

1、分居不是離婚

離婚以民政部門發放的離婚證或法院簽發的准予離婚的裁判書為憑證,故無論因為什麼而分居,也不管分居達到多長時間,只要雙方未辦理離婚手續,婚姻關係就依法存在。

2、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欠的債務一般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65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3、債權人享有追償權。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如果一方能夠提供證據證明是對方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自己對此筆借款毫不知情,其收入也未用於家庭生活,那麼,其在承擔連帶責任限額內可以向對方主張追償,以維護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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