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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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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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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認定夫妻分居債務

首先,一般是較長時間、持續的分居所產生的債權債務可考慮認定為個人債權債務。若夫妻之間因小打小鬧而短暫分居或時而分居時而共同生活,反覆無常,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不宜一概認定為個人債權債務。當然,若此期間產生債務符合法律規定屬於個人債務的除外。

另外,若在較長時間、持續的分居期間,一方為償還分居前的共同債務而支付的對價或在分居前已取得權利只是在分居後才進一步實現的,上也宜認定為共同債權債務。

其次,在離婚案件中,法院審查處理的是夫妻雙方內部財產關係,並不存在案外人蔘與訴訟,因此,若按法律規定,夫妻雙方應對案外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離婚案件中對夫妻雙方的財產處理並不影響案外人向夫妻任何一方主張權利。若其中一方向案外人履行義務後可根據生效的裁判文書向另一方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