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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經濟糾紛被起訴的後果

個人債務 閱讀(2.63W)

公職人員經濟糾紛被起訴的後果是執行法院判決。經濟糾紛一般屬於民事糾紛,也就是債務債權關係,存在欠款行為,按照法院的判決或者是裁定執行就可以,如果拒絕執行法院判決並存在妨礙執行公務行為的,涉嫌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要給予刑事處罰,如果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含宣告緩刑)的,或者因過失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期超過三年的,一般會被開除。
《政務處分法》第十四條規定:
公職人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開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含宣告緩刑)的;
(二)因過失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期超過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單處或者並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應當予以開除;案件情況特殊,予以撤職更為適當的,可以不予開除,但是應當報請上一級機關批准。
公職人員因犯罪被單處罰金,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予以撤職;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開除。

公職人員經濟糾紛被起訴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