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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債務可以執行配偶財產嗎?

個人債務 閱讀(2.41W)

一、個人債務可以執行配偶財產嗎?

個人債務可以執行配偶財產嗎?

個人債務是不可以執行配偶的財產的,法院強制執行程式中,要嚴格按照生效法律文書(判決書、調解書)來進行,不能隨意追加夫妻另一方為被執行人。追加債務責任人是訴訟階段處理的問題,執行階段,法院不受理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的申請。如法院執行過程中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而僅有夫妻一方為債務人的,法院只能對財產採取查封、凍結的措施,不能直接採取拍賣、劃撥等措施予以處分。法院執行中以判決書上的主體為被執行人,不能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申請人如有證據證明該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可以向法院提起債務確認之訴,經法院判決後,與前訴合併執行。

二、有關執行財產的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

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並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於協議分割後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對於夫妻之間的債務,可以區分為共同債務和一方債務,對於共同債務是需要由雙方共同承擔的,而一方債務是隻能由一方承擔,所以個人債務的清償責任屬於一方所有,但如果另一方協商可以幫忙承擔的,那麼在法律上也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