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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債務可以執行夫妻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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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債務可以執行夫妻財產嗎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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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個人債務怎麼執行

夫妻個人債務法院仍然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夫妻共同財產。查封、扣押、凍結後,夫妻可以與債權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債權人也可以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對債務人與配偶的財產進行分割,對於可以分割且分割不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的或者分割會減損價值的,可以對摺價或者拍賣、變賣的價款予以分割。

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申請予以執行。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欠債務,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但即使債務為個人債務,但只要房產是夫妻共同共有,債務人對房屋享有所有權,債權人也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即使夫妻雙方只有一套住房也不能倖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