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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討債需要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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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代法治社會,債權人遭遇欠債不還的情況一般都會選擇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但是想要起訴必須符合一定條件才能立案審理,那麼債權人討債需要什麼條件呢?本文整理了相關內容,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債權人討債需要什麼條件

一、討債需要什麼條件?

第一、要有能夠證明債務關係存在的憑證。一般說來諸如借條、合同中的交易條款、送貨清單,收據,銀行記錄等等都可以作為證明債務關係存在的憑證。

第二、要有債務人的明確的資料。現在公司之間的分立合併是很普遍的,不少公司借分立或者合併之機更改名稱和住所,使得原有的債權人無法找到自己,藉此逃避債務;有的公民經常遷移戶口,時間長了也不易找到,所以對於債權人來說平時應該注意留意債務人的動向,以免債務人惡意逃債時一無所知。

第三、要有債務人可供執行的財產清單。很多債務人往往藉口沒錢還債,而事實上有不少債務人都是隱匿了財產。一般來說,要想獲得一個公司的真實財務狀況是比較困難的,但是我們可以採取其他迂迴的手段,譬如可以大致瞭解到對方的經營情況的好壞:瞭解其公司員工的收入狀況以此來間接證明其財務狀況的好壞,另外也可以到工商所查詢其企業檔案;對於欠債的公民可以通過了解其單位的職工收入狀況以及其家人的收入狀況,也可通過接受繼承和贈與的情況來間接瞭解其還債的能力。還可以委託律師或者法院來調查一些不易查詢的證據。

第四、要注意訴訟時效的規定。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一般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二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就債務問題而言,就是從債務到期而對方拒不還債時起算的二年。

二、有了憑據如何討債?

在很多例項中,債務人以種種藉口拖著不還,不是說沒錢就是避而不見。但債權人如果長期不去追討債務,其債權就會因過了訴訟時效而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在此可以提供給大家兩種相對比較便捷有效的方法。

第一種:和對方再簽訂一個還款協議

如果對方並不抵賴,而只是一味以種種藉口拖延還款,那麼可以與其再簽訂一個還款的協議,在這個還款協議中要注意約定還款的具體方式和期限,還可以和對方約定如果到期不履行的話,可以申請法院就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該類延款協議必須事先經過公證機關的公證。如果有這樣的還款協議,那麼一旦到期,債權人可以依據協議的條款直接要求法院強制執行。這樣做的好處是可以免去大量煩瑣的訴訟程式,節約時間和金錢。

第二種:在提起訴訟前要求訴前保全。

所謂訴前保全,就是在提起訴訟前申請法院查封、凍結對方的財產,以保證權利人在訴訟獲勝後及時拿回錢款或財物。但是這一方法的缺點在於,申請保全的所需的材料比較煩瑣,要求有債務關係的明確有效的證明,還要儘量提供對方財產的相關材料,申請人還必須事先提供保全擔保。

由上文可知,債權人討債需要滿足的條件有:要有能夠證明債務關係存在的憑證,要有債務人的明確的資料,要有債務人可供執行的財產清單,要注意訴訟時效的規定。希望以上由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帶來的追討債務的內容能夠幫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