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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 | 加重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93W)
故意傷害罪,加重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一、故意傷害罪,加重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1、故意致人重傷、死亡、以及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都屬於故意傷害罪的加重處罰的情形。

根據《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所謂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喪失聽、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損害的傷害。

二、 故意傷害罪如何認定?

認定故意傷害罪在實踐中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分清故意傷害罪與殺人罪的界限。兩罪的主要區別在於是否以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為故意,如果行為人沒有這種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即使行為導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定故意傷害罪;如果行為人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為沒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也構成殺人罪(未遂)。

2、分清故意傷害罪與過失致人重傷罪的界限。過失重傷罪在主觀上是過失的,而且法律要求必須造成他人重傷的結果才能構成犯罪,而故意傷害罪在主觀上是故意的,即使致人輕傷,也構成故意傷害罪。

3、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不一定都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法律規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情況,如刑事法律關於強姦婦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規定和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規定等,這些都屬於刑法的特殊規定。根據特別規定優於一般規定的原則,刑事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一律適用特別規定。

故意傷害他人、且導致被傷害罪的傷情為輕傷的,可能會被法院以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而量刑,若是經過鑑定,被故意傷害罪的傷情為重傷,或者被故意傷害者已經死亡等,法院在審理故意傷害案件後,會從重處罰刑事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