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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借款人失蹤了借條有用嗎?

個人債務 閱讀(1.08W)

借條是表明債權債務關係的書面憑證,一般由債務人書寫並簽章,如果已還款應當拿回借條並且銷燬。如債務人忘記拿回借條,又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已經還款,債權人又留有借條,那可能面臨債權人再次要求還款的風險。建議還款後要及時拿回借條。

如果是借款人失蹤了借條有用嗎?

1、債務上設有保證人的,向保證人主張債權

為了保障債權的實現設立保證人,如果到期債務無法清償或不可能清償,由保證人向債權人清償債務。保證人清償債務之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

2、向法院提起訴訟

有的債權人可能會提出疑問,明明欠款人已經找不到了,事實上對被告下落不明,無法當面送達開庭通知的被告,法院會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公告時間一到,不論被告是否看到該公告,都視為已經送達。

庭審中進行缺席審判,經法院對債權人提出的債權證明進行審查,然後作出判決。在判決生效後無法獲得清償的債務,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3、申請宣告失蹤,向債務人財產代管人主張債權

如果債務人失蹤兩年以上,那麼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可以申請宣告失蹤。申請宣告失蹤的主體應該是債務人的親屬和利害關係人,債權人屬於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宣告失蹤。宣告失蹤後根據《民法典》(第四十二條,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願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爭議,沒有前款規定的人,或者前款規定的人無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如果有借條,屬於民事糾紛,即使報警,警察一般不會受理,會告知去法院起訴;現在要考慮起訴的問題,法院受理後,找不到被告,登報公告送達法律文書。

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債務人原住所地或其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法院應要求債權人提供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受理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係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借貸關係無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訴訟。

多數時候欠債人失蹤,很大原因都是想要藉此逃避還債義務,這對債權人而言無疑是不利的。考慮到這一情況的經常發生,一個是在借錢給他人的時候要慎重考慮,瞭解清楚借款人的誠信以及還債能力;另一個,建議要求對方提供擔保,這樣要是欠債人還不上錢,還可以向擔保人主張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