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債務債權>

借款人失蹤了可以報詐騙嗎?

債務債權 閱讀(2.52W)

一、借款人失蹤了可以報詐騙嗎?

借款人失蹤了可以報詐騙嗎?

借款人失蹤了並不一定屬於詐騙行為,對於借款人失蹤,被借款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借款人失蹤。“宣告失蹤”是指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下落不明滿一定時間的人宣告為失蹤專人的制度,其目的在於結束失蹤人財產關係的不確定狀態,保護失蹤人的利益,兼及利害關係人的利益。詐騙,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借款,本身是一種債務關係,借款人失蹤或者拒不還款,可以憑藉條到法院起訴,強制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20條第一款的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其為失蹤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屬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24條規定,申請宣告失蹤的利害關係人是指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在本案中,被借款人作為債權人,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借款人為失蹤人。

二、詐騙罪的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一十條第二款 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條第三款 組織和利用會道門組織或者利用婦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汙、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祕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對於借款人失蹤的情況,顯然是需要根據實際的原因來進行處理的,涉及到借款人利用欺騙的手段獲得資金後,逃跑的是可以認定為詐騙行為的,具體情況下司法機關還需要進行調查取證並進行合法的辦理,避免法律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