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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債務的償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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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債務的償還方式有哪些

眾所周知,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可以繼承其財產。可是如果被繼承人尚有欠債,此時需要就其遺產首先進行債務的清償才行。那具體來說遺產債務的償還方式有哪些呢?關於這個問題,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遺產債務的償還方式有哪些

根據我國繼承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繼承人應按如下原則清償遺產債務:

(一)接受繼承與承擔債務清償責任相統一

繼承人表示接受繼承,是財產權利和財產義務的一併接受,不能只享受財產權利而不承擔財產義務。接受繼承的繼承人同時依法接受了債務清償責任;放棄繼承的繼承人不承擔債務。

我國《繼承法》第33條第2款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這是我國繼承法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體現。

(二)限定繼承

我國《繼承法》第3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如果繼承人本人自願清償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接受遺產後,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僅在其接受的遺產的實際價值範圍內,負責清償應當交付給被繼承人的債權人的債務,對於超出遺產實際價值的債務,可以不負責清償。繼承人應清償的債務和繳納的稅款只限於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和應繳納的稅款,不包括被繼承人死後繼承人所欠的債務和稅款。

(三)特定遺產債務的清償不受限定繼承原則的限制

被繼承人生前為繼承人的需要所欠的債務和繼承人應盡扶養義務而沒有盡到義務致使被繼承人所欠的債務,清償時不以死者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繼承人應負無限的清償責任,即繼承人應以自己的固有財產進行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9條規定:“因繼承人能盡而不盡扶養義務所欠的債務,即使遺產不足以清償,繼承人仍應負清償責任。”

二、怎樣償還遺產債務

遺產債務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欠的稅款、債務。從實踐中發生的情況來看,遺產債務主要包括以下幾類:被繼承人生前依照我國稅法規定應當繳納的稅費;被繼承人因合同之債所欠下的債務;被繼承人因侵權行為而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被繼承人因不當得利而承擔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其他個人債務

死者生前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從死者遺產中償還。繼承人在繼承死者遺產的同時,也負有清償債務的義務。除非繼承人放棄繼承權,那麼死者生前的債務應由其他繼承人負責償還。因此,你還可以要求死者的繼承人及家庭成員在繼承的財產範圍內清償死者債務。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應當以他的遺產先行償還債務。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在遺產繼承範圍內承擔清償責任;償還後有剩餘的,由繼承人依法繼承;遺產不足以償還的,以遺產數額為限償還,不能償還的部分其繼承人不承擔償還責任。 綜上,也就是說遺產不足部分,其繼承人是不承擔債務的。

上文中為大家介紹了三種。實踐中,當事人需要結合具體的情況進行選擇。當然要是需要由繼承人來償還被繼承人生前合法的欠債,那麼繼承人一般需要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對債務進行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