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大部分情況下,男女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對外所負的債務也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當然,也有個別例外的情況。那麼,對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來講,該如何來承擔呢?本站為您做介紹。
一、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債務的承擔
夫妻的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承擔清償責任,如果夫妻一方能證明該債務為個人債務或夫妻雙方有過約定,那麼就由個人承擔。
二、法律依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綜上可知,要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外借的債是用於婚姻家庭生活的話,該筆債務就應該由夫妻共同承擔清償責任。而要是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話,那麼就由個人承擔責任。更多相關知識,歡迎你到本站網站進行詳細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