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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處公證夫妻債務合法嗎?

夫妻債務 閱讀(8.88K)

一、公證處公證夫妻債務合法嗎?

公證處公證夫妻債務合法嗎?

以登記或公證作為約定的形式要件。一般情況下,只要約定的內容不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和公序良俗,並且確屬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就應當承認約定的效力。約定成立的形式要件則是登記或者公證。登記機關是婚姻登記機關,公證機構是公證處。以登記或公證作為約定的形式要件,可以克服離婚當事人對共同債務舉證不能的困難,可以有效保護第三人的債權,可以有助於人民法院對夫妻共同債務約定的審查和認定。對此項制度,國外早已實行多年,法國民法典、西德男女國權法、瑞士民法均載有條文規定。

夫妻債務公證公證不是必經程式,但是任何法律行為、文書經過公證後可以產生法律上的證據效力。如果發生訴訟,經過公證的法律行為或文書可以直接採證作為證據使用,除非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

二、夫妻債務約定時間問題

以約定時間處在夫妻共同債務發生之前或者之後,作為確認約定對外效力的一個實質要件。

夫妻對財產、債務的約定,對內具有法律效力自不當言,但是,對內有效未必當然對外也有效。約定的設定沒有第三人蔘加,其效力是否及於第三人,是否可以對抗第三人,關鍵在於約定的內容有無損害第三人的利益。在審查確認上,約定的時間是至關重要的物件。夫妻共同債務發生在前,債務分擔的約定形成於後,這種變無限責任為有限責任的債務分擔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應當確認其對第三人無效。國外民事立法對夫妻共同債務約定的時間與效力早有明確規定。法國民法規定對夫妻財產約定的時間是婚前作成,結婚之日生效,但是不得對抗第三人。德國民法則規定,無論婚前或婚後,均可訂立夫妻財產契約。

夫妻對債務情況的公證,目的在於對夫妻共同債務或者一方債務進行明確認定後進行法律效應的認定。司法機關本著尊重雙方當事人意見的原則,只要雙方當事人沒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是可以認同該公證協議的。在離婚判決時,該公證是可以作為有效的證明檔案進行債務分隔的,司法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來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