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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是第幾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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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是第幾條?

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是第幾條?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由用人單位提出的,用人單位按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由勞動者提出的,沒有經濟補償。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公司裁員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有什麼?

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為降低勞動成本,改善經營管理,因經濟或技術等原因一次裁減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以上但佔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勞動者。經濟性裁員具有嚴格的條件和程式限制,用人單位裁員時必須遵守規定。

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2、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3、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綜上所述,市場競爭激烈的今天,很多小公司迫於經營壓力可能宣告破產倒閉。這樣,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就要提前解除。公司要提前一個月告知員工,結算工資、停掉社保賬戶,並計算出經濟補償金的數額。經過和員工確認,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第36條的規定,公司進行經濟性裁員,可以作為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用人單位為了降低勞動成本,改善經營管理模式,一次性辭退20或20以上的員工被稱為經濟型裁員。由於經濟性裁員被辭退的員工,用人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