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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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夫妻一方債務有哪些
夫妻一方個人債務是指由舉債人個人承擔償還義務的債務,與配偶無關,包括婚前個人債務和婚後個人債務。
(一)婚前個人債務
婚前個人債務,是指截止領取結婚證之時,一方在之前所舉之債,無論如何也不會成為夫妻共同債務。個人婚前債務主要包括: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已轉化為共同債務的除外;
2、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法定扶養義務人所的債務;
3、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的;
4、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的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附隨該遺囑或贈予合同而來的債務;
5、夫妻雙方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債務,但此種約定原則上不具有對抗債權人的效力;
6、夫妻一方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等所負債務。
(二)婚後個人債務
1、雙方約定為個人債務;
2、債務人與債權人約定為個人債務;
3、因財產約定而產生的個人債務;
4、未經對方同意,一方擅自資助或撫養與其沒有撫養關係的親朋所負的債務,為該方個人債務;
5、私自經營(收益獨享)所負債務;
6、一方違法行為產生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