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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和解的抵押擔保

抵押擔保 閱讀(2.7W)
執行和解的抵押擔保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多個擔保抵押物如何執行


1、如果該抵押物是債務人提供的,優先執行該抵押物

2、如果該抵押物是第三人提供的,則任意執行抵押物或者主張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這是《物權法》的規定。第一百七十六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
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
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