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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的生效日期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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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抵押合同的生效日期是什麼?

抵押合同的生效日期是什麼?

抵押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訂抵押合同之日起生效。一方違約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抵押權的設立,始於抵押合同在登記機關的登記。一般情況下,抵押合同在抵押權成立之前生效,不會存在抵押合同生效與抵押權同時成立的情形。抵押合同生效未登記的,債務人已將抵押物抵押給第三人登記。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二、《民法典》對於抵押的有關規定

第四百零三條 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四條 以動產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經支付合理價款並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第四百零五條 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並轉移佔有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四百零七條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併轉讓,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零八條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第四百零九條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是,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是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對於抵押合同的具體生效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式和要求來進行辦理的,不同的抵押合同內容的認定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對抵押合同中的相關內容進行合法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