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抵押擔保>

銀行能否因未按期還貸變賣抵押房產

抵押擔保 閱讀(2.6W)
銀行能否因未按期還貸變賣抵押房產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銀行能因未按期還貸變賣抵押房產嗎?

  借款人未按期歸還貸款,銀行可與其協商拍賣抵押房產,協商不成的,銀行應向法院提起訴訟。在沒有其他約定的情況下,銀行應優先以借款人的抵押房產實現債權,保證人承擔補充的還款擔保責任。  相關法律依據可參照如下:  擔保法第五十三條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