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權訴訟時效的中止可以適用嗎?
抵押權對訴訟時效的中止是不可以適用的,抵押權屬於當事人主動行使的權力,不屬於不可抗力或者其它導致無法履行義務的情況,因此,不適用於訴訟時效中止。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因法定事由而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法定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為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屆滿的制度。
二、法律依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一百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通過對訴訟時效中止的適用條件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一般只在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都是當事人無法預見和克服的客觀情況,或者是其他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情況出現時,才可以導致訴訟時效的中止,而抵押權顯然不符合上述幾種情況,不可以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