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收養贍養>

孩子過繼後是否屬於收養?

收養贍養 閱讀(9.14K)

一、孩子過繼後是否屬於收養

孩子過繼後是否屬於收養?

收養是指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以設立親子關係為目的的法律行為;立嗣,又叫過繼,主要是指沒有兒子的男子,立同族的子侄為傳宗接代之人。

立嗣的性質並不等同於法律意義上的收養。首先,立嗣者可以有子女,而收養人必須沒有子女;其次,只有同族的男子才能被立嗣,而在收養關係中,無論是否同族、無論男女,都可以被收養;再次,男子被立嗣後,在法律上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不變,而收養關係一旦成立,養子女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也就終止了。

“嗣子”與“父母”之間是否享有繼承權,關鍵在於是否形成了事實收養關係。如果形成,那麼“嗣子”相當於養子,其和“父母”的撫育、贍養、繼承等法律關係,與生父母和子女的關係一樣。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實施之後,構成事實收養的立嗣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是過繼三方一致同意;二是過繼子女與過繼父母以父母子女相稱,並解除了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三是過繼子女與過繼父母之間形成了扶養關係。

二、過繼子女與生父母的關係如何

在過繼認定有效的情況下,過繼子女與親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也如收養關係一樣因過繼事實而消滅呢?根據民法的相關理念,過繼子女與親生父母的關係應依據過繼協議來確定。過繼協議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或強行性規定,應具有法律效力。進一步說,承認協議效力就是尊重民俗,能使裁判獲得廣泛的認同,真正實現定紛止爭。因此,協議約定過繼之後,不再與生父母發生關係的,可以按照收養事實處理;協議約定過繼之後,仍應對親生父母承擔贍養義務,仍有權繼承親生父母之財產的,應當認定過繼之後,過繼子女與親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不變。象“一支開幾門”這種情形,如果完全按照收養關係來處理,社會效果就很差。如果過繼協議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要結合過繼子女與生父母之間是否存在扶養事實來認定。

民間中認為的過繼子女,其實要看具體的操作,才能確定是否可以認定為法律意義上的收養。符合條件要求,也辦理了手續或者進行了公證的,自然當事人之間就能成立合法有效的收養關係。而一旦成立收養關係,過繼的子女與其親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也就會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