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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階段調查取證申請書的寫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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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階段調查取證申請書的寫法是什麼

審查起訴階段調查取證申請書的寫法是什麼

一、審查起訴階段調查取證申請書的寫法是什麼?

申請人:

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現在住址,聯絡方式。

請求事項:

事實和理由:

此致

××市××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二、審查起訴的內容

(1)犯罪嫌疑人身份狀況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別、國籍、出生年月日、職業和單位等;

(2)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認定犯罪性質和罪名是否正確、有無法定的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動中的責任認定是否恰當;

(3)證據材料是否隨案移送,不移送的證據的清單、複製件、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檔案是否隨案移送;

(4)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5)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6)是否屬於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7)有無附帶民事訴訟;對於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受到損失,是否需要由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8)採取的強制措施是否適當;

(9)審查活動是否合法;

(10)與犯罪有關的財產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凍結並妥善保管,以共核查。對被害人合法財產的返還和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儲存的物品的處理是否妥當,移送的證明檔案是否完備。

三、審查起訴的時間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查起訴的時間為一個月,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也就是一個半月。但如果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時間為一個月,案件送到 檢察機關後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時限。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因此,審查起訴的最長時間為六個月另半月。

刑事案件中不存在著所謂調查取證申請書,公訴案件的調查取證是由公安機關完成的,到了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的辯護律師本來就有調查取證的權利,可是相較於國家司法機關,辯護律師的調查取證權畢竟是有限的,像卷宗,也是在審查起訴後才能接觸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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