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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樣的財產能夠進行抵押

抵押擔保 閱讀(1.25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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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樣的財產能夠進行抵押

我們在借錢的時候,一般對方都會要求提供擔保,而此時的擔保就分為了人保和財保。其中的財保就是指提供財產進行抵押擔保。但現實中也不是所有的財產都是可以進行抵押的,究竟法律中規定什麼樣的財產能夠進行抵押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什麼樣的財產能夠進行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依法獲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築物,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以後可以抵押。

(六)借款人以所購自用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於貸款抵押。

二、哪些房地產不設定抵押

下列房地產不得設定抵押:

(一)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

(二)用於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的房地產;

(三)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築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築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遷範圍的房地產;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

三、哪些權利可以質押

(一)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二)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四、抵押在先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嗎?

1、房屋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後轉讓抵押房屋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抵押人應當將轉讓所得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提存,抵押權人不得再就該房屋行使抵押權,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房屋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後,轉讓抵押房屋的,抵押權人請求行使抵押權或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應予以支援。但抵押人清償債務抵押權消滅,或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抵押權消滅的除外。

3、房屋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未告知買受人抵押事項而轉讓抵押房屋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應予以支援。但抵押權人追認轉讓或抵押人清償債務抵押權消滅的除外。

4、抵押房屋未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權人不得對抗房屋買受人。

現實中,不僅財產可以進行抵押,有一些權利也是可以進行抵押的,我們稱之為權利質押。但此時進行抵押也好質押也罷,這都是需要符合規定的條件,並且我國法律中也規定了一些財產是不可以進行抵押的。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不妨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