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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後如何行使追償權

抵押擔保律師解答 閱讀(9.85K)

一、保證人行使預期追償權。
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的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二、保證人可要求主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反擔保。
反擔保可稱為擔保之擔保,即是為擔保人提供的擔保。其目的是確保第三人追償權的實現。
三、保證人的代位權和撤銷權。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392條: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後如何行使追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