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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合同的保證期間該怎麼確定

抵押擔保 閱讀(1.71W)

對於產生的債權債務,有的時候當事人之間還會格外的進行保證的約定,同時就會簽訂書面的保證合同。而保證合同中比較重要的肯定就是保證期間了,那到底這個保證期間該怎麼確定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保證合同的保證期間該怎麼確定

一、保證合同的保證期間該怎麼確定

保證期間(包括起算點及期間長短)一般由保證合同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予以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無效或不明確,適用法律的相關規定。通常,前者稱為約定保證期間,後者稱為法定保證期間。根據民法典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法定保證期間的確定為:

1、保證合同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2、所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自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3、約定的保證期間不明確的,如約定“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之類內容,保證期間為自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二年。

如果主合同沒有約定主債務履行期間,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主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時起算。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保證合同的保證期間如何適用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期間或者法律規定的上述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連帶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或者法律規定的上述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合同的保證期間都是由當事人協商之後確定的,但現實中可能出現當事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情況,此時按照法律的規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的6個月。當然,在不同的情況下,保證期間的具體期限可能不一樣。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