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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責任中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應如何計算保證期間

保證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對一般保證而言,當事人應約定補正和法定補正。民法典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692條規定,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連帶責任中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應如何計算保證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