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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的保證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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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的保證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民法典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的保證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般保證和連帶保證的區別有哪些?

1、保證人承擔責任的時間不同。在一般保證中,貸款人必須先找欠款人要錢,只有在借款人不能履行還款義務的時候,保證人才能需要承擔保證責任。而在連帶保證中,貸款人既可以先找借款人要錢,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還款,沒有先後順序之分。

2、保證人作為被告的情況不同。在一般保證中,貸款人可以將借款人和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起訴,也可以只起訴借款人,但不能只起訴保證人。在連帶保證中,貸款人可以單獨起訴借款人或保證人,也可以同時起訴。

3、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的訴訟時效中斷的情況不同。一般保證在主債務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才會使用訴訟時效中斷;而在連帶保證中,當事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保證期間通常不因任何事由中斷。

4、保證人享有的抗辯權不同。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但是連帶責任保證人沒有。

三、對保證合同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二條【保證合同的從屬性及保證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六百八十三條 【不得擔任保證人的主體範圍】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第六百八十四條 【保證合同內容】保證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範圍和期間等條款。

第六百八十五條 【保證合同形式】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

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作出保證,債權人接收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雖然一般保證跟連帶保證的保證方式不同,但是保證期限都是一樣的,雙方自行約定的保證期限是可以超過6個月的。而且保證合同屬於從合同,如果主債權合同無效,保證合同當然也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