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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優先執行

抵押擔保 閱讀(2.93W)
抵押權優先執行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質權和抵押權哪個優先?

關於質權與抵押權競存的問題,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該條款關於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的受償順序的規定不盡合理,因為沒有考慮到兩者設立的先後順序,從而違反了物權法的公示平等原則。在物權法中,交付和登記是兩種不同的公示方式,兩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沒有優劣之分,不能認定登記優先於交付佔有。在先質後押的情況下,即使抵押權已登記,也不能對抗設立在先的質權。司法解釋的目的主要是防止出質人和質權人串通改變設質時間而損害抵押權人的利益,這種考慮有一定道理,但不能以犧牲物權法的基本原理為代價,對此可以通過其他途徑救濟,如以惡意串通為由宣告雙方的行為無效,或撤銷雙方的變更行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