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債務債權>

質押權和抵押權哪個優先?

債務債權 閱讀(1.92W)

一、質押權和抵押權哪個優先?

質押權和抵押權哪個優先?

質押權和抵押權同時存在的情況下,一般是抵押權優先於質押權,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交付和登記是兩種不同的公示方式,兩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沒有優劣之分,不能認定登記優先於交付佔有。在先質後押的情況下,即使抵押權已登記,也不能對抗設立在先的質權。司法解釋的目的主要是防止出質人和質權人串通改變設質時間而損害抵押權人的利益,這種考慮有一定道理,但不能以犧牲物權法的基本原理為代價,對此可以通過其他途徑救濟,如以惡意串通為由宣告雙方的行為無效,或撤銷雙方的變更行為等。

二、什麼是質押權?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該財產稱之為質物,提供財產的人稱之為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之為質權人。質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或質權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質押合同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質押權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兩種。動產質權是指可移動並因此不損害其效用的物的質權;權利質權是指以可轉讓的權利為標的物的質權。動產質押的質權人因保管質物不善使之滅失或毀損的,應承擔民事責任,在可能造成滅失或毀損質物時,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提前清償債務而返還質物,而質權人則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對質物拍賣或變賣後用於優先受償或者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質權人對權利質押載明兌現日期或提貨日期的各種票單日期先於債務履行期的,可以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兌現或者提貨,並與出質人協議將兌現的價金或提取的貨物用於提前清償債務或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或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人應當在簽訂書面合同後向證券登記機構或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三、什麼是抵押權?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其特定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對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

該財產稱之為抵押物,債務人或第三人稱之為抵押人,債權人稱之為抵押權人。抵押權有法定和約定兩種。法定的無論是否約定必須依照規定;法律允許當事人約定的,可以協商解決。

抵押物必須是可以轉讓的抵押人所有的財產,凡是法律規定禁止流通的或當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為抵押物。抵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內容還包括被擔保的主債務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稱、數量、所在地、權屬、抵押範圍等內容。按照法律規定,抵押擔保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不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辦理抵押登記之日起取得,抵押登記受理機關應當是該財產的管理機關,如土地使用權的抵押登記為土地管理機關、船舶、車輛的抵押登記機關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等。

有關質押和抵押都是經濟活動中非常常見的兩種方式,但是一定要注意把這二者明確區分開來,否則會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煩,雙方在建立質押權或者抵押權登記時,是需要根據實際的事項來簽訂合同的,在達成一致意見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