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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賬款質押權人如何實現應收賬款質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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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賬款質押權是一種常見的權利質權,一般來說,公司或者企業要正常的經營和運作,必須要有足夠的資金的支援,但是實際的狀況是資金容易出現短缺,此時為了融資的需要,公司或者企業會以應收賬款來質押,一旦質押期限屆滿質權人沒有受償,那麼作為應收賬款質押權人如何實現應收賬款質押權就成為了一個難題。今天,本站的小編就為各位講一下如何解決該難題,請您仔細閱讀下文。

應收賬款質押權人如何實現應收賬款質押權?

應收賬款質押權人如何實現應收賬款質押權?

應收賬款質押權人可以將質押的應收款拍賣、變賣價款或折價後優先受償來實現自己的應收賬款質押權。但是在實際情況下,法院也可能判決質權人直接要求次債務人(即出質人的債務人)向其支付應付給出質人的應付賬款,而無需對應付賬款進行拍賣或變賣。

一、應收賬款質押在法律中設立的情況:《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四百四十條第六項規定“應收賬款”可以用作質物,故應收賬款作為一種新的擔保方式進入了市場的視野。同時,由於該法第四百四十五條規定“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徵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故在《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後,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配套建立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就成為前述法律規定的官方公示公信機制,為應收賬款質押的設立、查詢、異議確立了操作的平臺。至此,應收賬款質押的設立無論是在法律規定層面上,還是實務操作層面上,都已經得到了完善。

二、關於應收賬款質押權人的質押權實現的爭議:從實務操作角度看,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未具體規定權利質權的具體實現方式,僅就質權的實現作出一般性的規定,即質權人在行使質權時,可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或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因此,究竟在實現應收債權質押時,是應當將應收的賬款去進行折價,還是對其進行拍賣和變賣,還是去採取其他方式予以實現,多年來在實務中一直爭議不斷。

三、應收賬款質押權的實現的阻礙:從不少案件中看出,儘管多數法院都在有證據的情況下支援了質權人要求就已質押應收賬款享受優先受償權的請求,但其中的絕大多數並未具體明確優先受償權究竟應當如何實現。特別是,少量法院其判決中明確質權人實現優先受償權的方式為拍賣、變賣已質押的應收賬款。

但是,由於應收賬款本身流動性差,次債務人(即已質押應收債款的付款人,系出質人的債務人)的資信情況難以把握等原因,如將已質押的應收賬款再行拍賣、變賣,不僅耗時長,而且極易造成清償率下降等弊端,且還會遇到已質押應收賬款本身屬性不適宜拍賣等情況,極大地妨害了應收賬款質押權的實現。

四、應收賬款質押人可以要求次債務人直接付款以實現質押權:由於應收賬款質押的標的為請求支付一定數額金錢的權利,故將此類“請求給付金錢的權利”如果依照實現質權的一般規則來尋求實現,即通過拍賣或變賣方式再轉化為金錢,既存在將作為一般等價物的金錢特定化的困難,也無實際意義,更沒有經濟上和法理上的價值。因此,在與我國採取類似立法的國家中,多數都支援質權人直接要求次債務人直接付款。

因此,可以請求次債務人直接向質權人付款,且無需通過拍賣和變賣,以期達到成本低,收效快的效果。

綜上所述,應收賬款質押權人想要實現自己的應收賬款質押權,可以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方式進行質權的實現,最好是直接要求次債務人進行付款。應收賬款質押權人在遇到相關爭議的時候可以走法律途徑,這樣可以保證自己的應收賬款質押權的實現,讓法律保護其合法的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