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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單質押給個人的相關法律規定

抵押擔保 閱讀(1.95W)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對存單質押給個人的規定

存單質押給個人的相關法律規定

存單可以質押。存單持有人以偽造、變造的虛假存單質押的,質押合同無效。接受虛假存單質押的當事人如以該存單質押為由起訴金融機構,要求兌付存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並告知其可另案起訴出質人。存單持有人以金融機構開具的、未有實際存款或與實際存款不符的存單進行質押,以騙取或佔用他人財產的,該質押關係無效。接受存單質押的人起訴的,該存單持有人與開具存單的金融機構為共同被告。利用存單騙取或佔用他人財產的存單持有人對侵犯他人財產權承擔賠償責任,開具存單的金融機構因其過錯致他人財產權受損,對所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接受存單質押的人在審查存單的真實性上有重大過失的,開具存單的金融機構僅對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明知存單虛假而接受存單質押的,開具存單的金融機構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二、《擔保法司法解釋》對存單質押給個人的規定

以存款單出質的,簽發銀行核押後又受理掛失並造成存款流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以票據、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人再轉讓或者質押的無效。以載明兌現或者提貨日期的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其兌現或者提貨日期後於債務履行期的,質權人只能在兌現或者提貨日期屆滿時兌現款項或者提取貨物。

三、《物權法》對存單質押給個人的規定

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的兌現日期或者提貨日期先於主債權到期的,質權人可以兌現或者提貨,並與出質人協議將兌現的價款或者提取的貨物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以上三部法律都對存單質押給個人進行了相關規定,存單質押給個人的現象在現實中出現的越來越多,那麼作為質押權人和質押人應該如何的保護自己的權利,如何的做好相關的防禦措施成為了我們在進行存單質押給個人時不得不考慮的問題。 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信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