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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性質爲出讓的房子可以過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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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性質爲出讓的房子可以過戶嗎

土地性質爲出讓的房子可以過戶嗎

土地使用權性質爲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地上的附着物都是可以過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隨之轉讓。

第二十四條 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築物、附着物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作爲動產轉讓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二、關於土地轉讓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爲。

第九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徵收轉爲國有土地後,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用於房地產開發的,須根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下達的控制指標擬訂年度出讓土地使用權總面積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由市、縣人民政府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出讓的每幅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建設、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直轄市的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使前款規定的權限,由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

土地轉讓要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合法進行交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也必須符合土體利用規劃和建設用地計劃,透過審批後方可進行轉讓。出讓土地一般建設的都是商品房,可以進行正常買賣交易,對購房者也並無額外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