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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辭職要注意哪些問題

勞動關係 閱讀(1.37W)

勞動者辭職要注意哪些問題

勞動者有辭職的權利,即勞動者的辭職權,也就是說勞動者具有單方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在實際向單位提出辭職申請的時候,也不是那麼簡單的事情,需要勞動者注意其中的一些問題,這樣才能更好的維護自身合法利益。那到底勞動者辭職要注意哪些問題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勞動者辭職要注意哪些問題

1、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

員工這時需要書面形式的辭職信,在紙質的辭職信上,需要有員工親筆簽名,辭職信一般交給直接上級或企業的人力資源部。

辭職信給了企業,員工怎麼能證明自己已經按勞動法的要求,用“書面”形式通知企業了呢?員工這時能做的,只能是在遞交書面辭職信的時候,跟企業要一個收到辭職信的回執。

2、辦理工作交接。

按勞動法,員工雖然到30天的時候可以不再上班,但一定要辦理工作交接。當然工作交接是企業安排的,如果企業不安排,也最好寫一份工作交接清單,用書面的形式,對工作及自己工作時間的安排進行說明,遞交給直接上級或人力資源部,一式兩份,自己保留一份企業蓋章或相關人員簽字的。

不辦理工作交接,企業可以暫扣工資,直到交接後再發放,一直不交接就一直不發。企業還可能會在員工轉檔案,轉社保,開離職證明時,爲難員工。雖然扣留檔案與社保不符合勞動法規,可參考:辭職時要考慮的四個法律問題(點擊開啟),但經常有企業這麼做,打官司會導致離職成本的增加。

二、勞動者擅自離職要賠償嗎

擅自離職又稱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不辭而別,不履行法律規定的離職手續,是一種違法行爲,其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實際上處於一種效力待定的狀態。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如果員工不辭而別,未作說明,單位可視情況發展作出處理,如果員工僅是失蹤了幾天,又回到公司則應視爲曠工,如果員工持續不歸,經通知仍不回公司或無法通知聯絡,超過公司規定的曠工期限,則可根據公司的規章制度作出相應處理,包括結束彼此的勞動關係。勞動者自動離職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對於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按照規定承擔賠償以下損失的責任: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爲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實踐中,若勞動者辭職的話,則需要按照規定提前一定的時間通知用人單位。同時要是在辭職的時候有違約行爲的話,那此時勞動者也是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至於勞動者辭職要注意哪些問題,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紹,各位可以適當瞭解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