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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踐中,領鑰匙等方式可以視作對房屋的交付使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爲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後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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