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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買受人認爲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託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覈驗。經覈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第十二條《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第十三條《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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