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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合同中的風險該怎麼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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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購房合同中的風險有哪些

購房合同中的風險該怎麼防範

(一)開發商利用自制的商品房認購書或預購協議損害購房人合法權益。

不少開發商自行擬定認購書或預訂協議,設法引導購房人儘快交付定金和簽訂正式合同,環環相套,步步緊逼。由於協議約定期限較短,購房人還來不及細緻領會正式合同內容,就不得不草率地簽訂了包含開發商自制不平等格式條款的合同正本,陷自身於不利境地。

(二)開發商利用自制合同格式條款損害購房人合法權益。

合同格式條款是指合同文字提供方爲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消費者協商的條款。它有着節省交易成本增進安全等優點,但也存在着不能協商等缺陷。部分開發商不惜違反法律、法規,以自制不平等合同格式條款的方式,利用消費者急於購房的心理,強迫消費者簽字表示認可。

(三)開發商排除或迴避將商品房銷售廣告、宣傳資料內容視爲要約,損害購房人合法權益。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發佈的商品房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所明示的事項,當事人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而開發商爲了吸引消費者購房,通常會在售樓廣告、宣傳資料中對綠化、會館、學校、幼兒園、游泳池、健身房、車位、超市、容積率、樓房間距等配套設施作美好的描述,卻不將這種承諾寫入合同裏。如:開發商在合同中預先單方約定:“出賣人針對該商品房項目所做的效果圖、樣板間、沙盤、模型、廣告、售樓書、摺頁、戶型資料、宣傳資料等僅供參考,不作爲要約,交房標準以政府最後批准的規劃方案及本合同約定爲準。”,藉以排除銷售前期廣告內容和宣傳資料作爲要約的可能性,當出現廣告中的內容難以兌現的情況時,買房人討要說法,開發商便以合同已約定爲由回絕消費者。

二、購房合同中的風險怎麼預防?

(一)注意房屋面積的相關約定

購房者應在合同中約定套內建築面積和分攤的共有面積多少,並約定建築面積不變而套內建築面積發生誤差以及建築面積與套內建築面積均發生誤差的處理方式。目前交付房屋時,往往建築面積增大,且不超過3%,但套內建築面積減少,公攤面積增大。爲避免此種對買房人不利的情況出現,合同中有必要約定套內建築面積不得減少多少,公攤面積不得增大多少等等,比如:2%,並約定超出此範圍怎麼辦,退房或者不退房;退房包括哪些費用,不退房如何承擔違約責任等。

(二)注意價格、收費、付款方式等條款。

價格條款應比較明確,應有細項約束髮展商不得隨意加價,不應包括其他各種不合理費用。在付款方式條款中,應明確、詳細規定付款方式,如繳納定金的時間、數額、分期付款的步驟、時間、數額等。買方可以要求在合同中註明,在合同生效的幾天之內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如果不能透過的話,買方可以取消合同,全數取回定金。建議買方無論有無貸款的必要,最好爭取加入此條款,達到留給自己一個冷靜期的效果。

(三)購房者在籤合同時一定要詳細地把質量要求寫進合同。

如:臥室、廚房、衛生間的裝修標準、等級;建材配備清單、等級;屋內設備清單;水、電、氣、管線通暢;門、窗、傢俱瑕疵;房屋抗震等級等質量要求都應涉及到。合同中還可以規定房屋的保質期、附屬設備保持期等。

(四)產權登記條款。

由雙方依規定的日期會同辦理,或委託代理人辦理。在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時,賣方應出具申請房屋產權移轉給買受人的書面報告,以及繳納的稅單。按照《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規定,約定辦理產權證的期限應爲60日。但是,實際簽約時,出賣人往往將此期限延長,通常有90日、180日等等。買房人應力爭在合同中,將出賣人爲買受人辦理產權證的期限約定爲60日,不宜太長。如果此期限時間過長,如:365天以上,表明此項目的土地或房屋很可能被設定了抵押擔保,短期內不能解除抵押,對買受人採用公積金貸款和儘快取得房產證有很大影響。

在進行買賣交易簽訂買賣合同時,買賣雙方都要注意防範可能存在的風險,避免遭受損失,房屋買賣亦是如此。實踐中,作爲購房者,您在賣方簽訂購房合同時,要注意對各個方面進行審查,看看合同中是否有不利的條款,看看開發商的有關證件是否齊全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