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醫療糾紛>醫療事故責任>

通常處理醫療事故及糾紛具體辦法有哪些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2.06W)

一、通常處理醫療事故及糾紛具體辦法有哪些

通常處理醫療事故及糾紛具體辦法有哪些

處理醫療事故及糾紛具體辦法有可以先進行協商,協商不通可以進行提請訴訟

1、患者與醫院協商解決發生醫療糾紛後,醫患雙方進行溝通,雙方達成共識後,簽訂調解協議書,以此種方式解決醫療糾紛,通常稱之為“私了”。由於醫患雙方醫療糾紛本質上是平等的醫患主體雙方的民事爭議,依據民法自治原則,醫患雙方可以通過協商來解決。需要注意的是,和解必須建立在雙方當事人完全自願的基礎之上,任何一方或第三方均不得強迫另一方接受協商解決方式,同時,和解必須堅持合法性原則,即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達成的協議將歸於無效。

2、衛生行政部門調解解決衛生行政部門作為第三方參與到醫患調解中,實踐中,衛生行政部門作為行政機關以及行業主管機關,其所具有的權威性對醫療糾紛的調解具有重要作用,許多醫療糾紛都通過調解獲得解決。

3、訴訟調解解決 醫療糾紛進入訴訟程式後,由法院組織進行、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自願同意的調解。

二、醫療事故責任糾紛相關法律有哪些內容?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患者以在診療活動中受到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為由請求醫療機構,醫療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承擔侵權責任的案件,適用本解釋。患者以在美容醫療機構或者開設醫療美容科室的醫療機構實施的醫療美容活動中受到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為由提起的侵權糾紛案件,適用本解釋。當事人提起的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第二條

患者因同一傷病在多個醫療機構接受診療受到損害,起訴部分或者全部就診的醫療機構的,應予受理。患者起訴部分就診的醫療機構後,當事人依法申請追加其他就診的醫療機構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應予准許。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關當事人參加訴訟。

第三條

患者因缺陷醫療產品受到損害,起訴部分或者全部醫療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和醫療機構的,應予受理。患者僅起訴醫療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醫療機構中部分主體,當事人依法申請追加其他主體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應予准許。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關當事人參加訴訟。患者因輸入不合格的血液受到損害提起訴訟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四條

患者主張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提交到該醫療機構就診、受到損害的證據。患者無法提交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診療行為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的證據,依法提出醫療損害鑑定申請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醫療機構主張不承擔責任的,應當情形等抗辯事由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醫療事故責任糾紛相關法律有如果患者在多個醫療機構進行相關診療,身體受到了損害,可以起訴部分的診所或者所有的醫療機構。如果是因為醫療產品的質量有問題而遭受損害的話,可以起訴該產品的生產者和醫療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