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醫療糾紛>醫療事故責任>

醫療事故及醫療糾紛區別有哪些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3.1W)

一、醫療事故及醫療糾紛區別有哪些

醫療事故及醫療糾紛區別有哪些

醫療事故及醫療糾紛的區別:

1、鑑定機構不同:醫療糾紛一般是委託進行醫療過錯鑑定,而醫療事故是採用醫療事故鑑定

2、賠償標準不同:醫療糾紛的賠償標準是最高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而醫療事故的賠償標準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3、是否有行政責任不同:醫療糾紛一般沒有行政責任,而醫療事故會產生行政責任,就是有衛生行政部分進行處罰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

二、醫療事故鑑定流程怎樣進行

1、鑑定專家組組長的確定

由於醫療事故鑑定由專家鑑定組組長主持,並按照鑑定會程式進行。因此在每次召開醫療事故鑑定會時,應當首先確定專家鑑定組組長。

按照我國關於醫療事故鑑定的法定程式要求,專家鑑定組組長由專家鑑定組成員推選產生,也可以由醫療事故爭議所涉及的主要學科專家中,具有最高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家擔任。鑑定會由鑑定組長主持進行。

2、鑑定會的召開程式

在鑑定會召開前,首先,有醫學會的工作人員,核實雙方人員身份,宣讀糾紛原由、抽籤、收取材料等情況。之後,介紹本次鑑定會的專家組成員。最後,鑑定會由專家鑑定組組長主持,並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1)雙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分別陳述意見和理由。陳述順序先患方,後醫療機構。在對方陳述的過程中,另一方不允許發言和反駁對方的敘述。雙方的陳述都是單方的敘述,不存在類似法庭辯論的情況。因此,在鑑定會上,即便是對方敘述的經過與事實出入很大,甚至對方做虛假陳述的,也不要有過激的行為。等待專家組組長許可後,再行發言。

(2)專家鑑定組成人員根據需要可以提問,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必要時,可以對患者進行現場醫學檢查;通常情況下,在雙方當事人各自敘述完畢,補充說明後,專家組的成員會根據各自專業的情況,針對性的提出各自的問題。在鑑定會上問及醫療機構的問題,多數集中在診斷、治療、處置方式、用藥的選擇和適應症、禁忌症上。而問及患者及其家屬的問題,多數集中在既往病史、現病史、發病前情況、核實醫療機構救治的經過等方面。

通常情況下,除非醫療糾紛事實十分明顯,或者患者已經完全康復、患者已經死亡等情況外。醫療鑑定的專家還是比較負責的,往往都會在現場做體檢。如果現場檢查不能夠得出結論的,會告知患者在近期內到相關的醫療機構做儀器輔助檢查,並出具報告書。這些輔助檢查也是“現場檢查”的一部分。會歸入到鑑定報告書中,作為鑑定依據。

(3)雙方當事人退場。在雙方當事人完成上述程式後,會告知雙方當事人退場,醫學會會在約定的時間內,出具鑑定報告,並告知領取的時間。在這個時間,我需要建議患者及其家屬的是,在退場時,不要再向鑑定專家喋喋不休的敘述情況;在退場的同時不要與醫療機構發生口角和衝突,既然大家想通過法制的途徑解決問題的,就不要通過非理性的方式激化矛盾了。

(4)專家鑑定組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書面材料、陳述及答辯等進行討論。在這個過程中,是各個鑑定專家“閉門磋商”的過程。雙方當事人都不宜介入。

(5)經合議,根據半數以上專家鑑定組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鑑定結論。專家鑑定組成員在鑑定結論上簽名。專家鑑定組成員對鑑定結論的不同意見,應當予以註明。醫學會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會的工作人員,會記錄鑑定會過程和專家的意見。

因此,在醫療事故鑑定書上,大家能夠看到的是,最終的鑑定結論和分析意見,各個專家的意見是不會直接寫到鑑定書上的。醫療事故鑑定書仍然有醫學會出具,加蓋的是醫學會醫療事故鑑定會的公章。各個專家的鑑定意見和簽字記載在醫療事故鑑定的相關檔案中,患者及其家屬是看不到直接的檔案的。同時,這項制度的設立也是為了,避免由於個別專家的意見與醫療糾紛各方存在利益衝突,預防糾紛的再次發生,依法保障專家們暢所欲言、客觀公正的進行事故鑑定。

3、醫療事故鑑定書的形成

三、醫療糾紛的賠償專案

1.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2.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5.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8.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9.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10.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11.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因此綜合全文的敘述就可以知道,醫療事故及醫療糾紛的區別首先從鑑定機構不同:醫療糾紛一般是委託進行醫療過錯鑑定,而醫療事故是採用醫療事故鑑定開始,直到是否有行政責任不同:醫療糾紛一般沒有行政責任,而醫療事故會產生行政責任,就是有衛生行政部分進行處罰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為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