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醫療糾紛>醫療事故責任>

醫療損害責任過錯鑑定是怎樣的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1.9W)

在醫療事故發生之後,當事人有權申請醫療損害鑑定,其中第一項就是鑑定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是否有過錯,第四項是鑑定醫療過錯行為與損害結果是否具有因果關係,這便是醫療損害責任過錯鑑定。下面由本站小編為您提供醫療損害過錯鑑定的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醫療損害責任過錯鑑定是怎樣的

醫療過錯司法鑑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醫療損害賠償民事訴訟案件時,依職權或應醫患任何一方當事人的請求,委託具有法定鑑定資質的機構對患方所訴醫療損害結果與醫方過錯有無因果關係等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判斷並提供鑑定結論的活動。由此可見,醫療過錯司法鑑定的目的,是為醫療損害賠償民事訴訟中遇到的專門性問題提供的一項技術服務。

一、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員

從事醫療過錯司法鑑定的機構需要是具有資質並登記備案的司法鑑定機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從事司法鑑定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明確的業務範圍;

(2)有在業務範圍內進行司法鑑定所必需的儀器、裝置;

(3)有在業務範圍內進行司法鑑定所必需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

(4)每項司法鑑定業務有三名以上鑑定人。

鑑定人員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鑑定業務相關的高階專業技術職稱;

(2)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鑑定業務相關的專業執業資格或者高等院校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工作5年以上;

(3)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鑑定業務相關工作10年以上經歷,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能;

(4)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以及被撤銷鑑定人登記的人員,不得從事司法鑑定業務。

符合條件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員要從事司法鑑定,必須自願接受人民法院委託從事司法鑑定,並申請進入人民法院司法鑑定人名冊。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對提出申請的鑑定人進行全面審查,擇優確定對外委託和組織司法鑑定的鑑定人候選名單,報上一級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批准,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備案。經批准列入人民法院司法鑑定人名冊的鑑定人,在《人民法院報》予以公告。

在選定具體的鑑定機構時,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依據尊重當事人選擇和人民法院指定相結合的原則,組織訴訟雙方當事人進行司法鑑定的對外委託。訴訟雙方當事人協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在列入名冊的、符合鑑定要求的鑑定人中,選擇受委託人鑑定。

除了入冊的司法鑑定機構以外,由於是否存在醫療過錯需要鑑定人憑藉豐富的醫學理論知識和臨床經驗予以判斷,為了滿足鑑定的需要,在過渡階段,部分人民法院採取了一種臨時措施,如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2010年)就規定,在國家有關部門關於醫療損害鑑定的新規定頒佈之前,人民法院也可以委託各區、縣醫學會或北京市醫學會組織進行醫療損害責任技術鑑定。

二、鑑定內容

一般而言,在醫療過錯司法鑑定中,可以對這樣一些內容進行鑑定:

(1)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有無過錯;

(2)醫療機構是否盡到告知義務;

(3)醫療機構是否違反診療規範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4)醫療過錯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5)醫療過錯行為在損害結果中的責任程度;

(6)人體損傷殘疾程度;

(7)其他專門性問題。

三、鑑定材料

一般而言,為了進行鑑定,當事人應提交由其保管的所有涉案病歷資料,包括保管在患者處的門診病歷、保管在醫療機構處的客觀性病歷資料與主觀性病歷資料等,具體可以參考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中的材料內容。

如果當事人對病歷資料及其他進行醫療損害鑑定所需的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異議的,應當由人民法院在進行鑑定之前,先組織雙方當事人舉證、質證。一方當事人對對方儲存或控制的病歷的真實性、完整性有異議的,應當明確提出異議內容,並說明理由。當事人提出合理質疑的,由儲存或控制病歷的另一方當事人進行解釋證明。

人民法院根據舉證、質證的具體情況進行審查。經審查,病歷資料存在瑕疵的,人民法院應通過諮詢專家、委託檔案檢驗、病歷評估或由鑑定專家作初步判斷來認定瑕疵病歷是否對鑑定有實質性影響。如果沒有實質性影響,則仍可繼續進行鑑定,但瑕疵病歷部分不能作為鑑定依據;如果有實質性影響,造成鑑定無法客觀進行的,則應終止鑑定。當事人遺失、塗改、搶奪病歷,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改變病歷資料的內容,導致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不明或有無過錯無法認定的,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必要時,鑑定機構可以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聽證會,聽取當事人陳述;如果確有需要而當事人無法提供的證據材料,鑑定機構還可以和人民法院溝通,請求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

四、鑑定程式

以訴訟過程中的醫療過錯司法鑑定為例,簡要概述一下鑑定程式:

1、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確定啟動醫療過錯司法鑑定程式,並且由當事人協商或者人民法院指定鑑定機構,確定後由人民法院統一委託鑑定機構進行司法鑑定。

2、司法鑑定機構收到人民法院委託後,對委託的鑑定事項進行審查,對屬於本機構司法鑑定業務範圍,委託鑑定事項的用途及鑑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鑑定材料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委託,應當予以受理。對提供的鑑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要求委託人補充;委託人補充齊全的,可以受理。對符合受理條件的鑑定委託,應當即時作出受理的決定;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通知委託人;對疑難、複雜或者特殊鑑定事項的委託,可以與委託人協商確定受理的時間。

3、司法鑑定機構確定受理醫療過錯司法鑑定後,會以書面形式通知鑑定申請人關於鑑定費繳納事項,一般而言,鑑定費由申請人先預交。

4、司法鑑定機構受理鑑定委託後,應當指定本機構中具有該鑑定事項執業資格的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鑑定人員名單確定後應及時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如果認為司法鑑定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委託人、委託的鑑定事項或者鑑定事項涉及的案件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其獨立、客觀、公正進行鑑定的,可以申請回避,應當向該鑑定人所屬的司法鑑定機構提出,由司法鑑定機構決定。

5、在鑑定過程中,司法鑑定人應對全部檢材進行審查,必要時召集雙方當事人舉行聽證。進行鑑定,應當對鑑定過程進行實時記錄並簽名。記錄可以採取筆記、錄音、錄影、拍照等方式。記錄的內容應當真實、客觀、準確、完整、清晰,記錄的文字或者音像載體應當妥善儲存。司法鑑定人在進行鑑定的過程中,需要對女性作婦科檢查的,應當由女性司法鑑定人進行;無女性司法鑑定人的,應當有女性工作人員在場。

在鑑定過程中需要對未成年人的身體進行檢查的,應當通知其監護人到場。對被鑑定人進行法醫精神病鑑定的,應當通知委託人或者被鑑定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到場。對需要到現場提取檢材的,應當由不少於兩名司法鑑定人提取,並通知委託人到場見證。對需要進行屍體解剖的,應當通知委託人或者死者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到場見證。

6、鑑定期限,司法鑑定機構一般在確定啟動鑑定後的30個工作日內完成委託事項的鑑定。鑑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對完成鑑定的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在鑑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鑑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鑑定時限。

7、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在完成委託的鑑定事項後,應當向委託人出具司法鑑定文書。司法鑑定文書應當由司法鑑定人簽名或者蓋章。多人蔘加司法鑑定,對鑑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註明。司法鑑定文書應當加蓋司法鑑定機構的司法鑑定專用章。司法鑑定文書按照人民法院要求的份數進行製作,並移交人民法院。

五、鑑定意見

鑑定意見在民事訴訟中屬於證據的一種,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醫療損害鑑定文書經法庭質證確認後,才具有證據效力。

如果當事人對於鑑定意見有異議,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人出庭作證。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後,鑑定人應當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鑑定人確因特殊原因無法出庭的,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書面答覆當事人的質詢。鑑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且拒作書面答覆,或結合質詢、答覆仍不能排除對鑑定結論的合理懷疑的,人民法院對鑑定結論可不予採信,支付鑑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鑑定費用。如果患者覺得自己不夠專業,無法提出專業的問題,那麼可以申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輔助質證,包括對鑑定人進行詢問等。

如果鑑定意見經過質證後,雙方當事人提不出實質異議,並且鑑定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那麼人民法院就可以採信它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如果鑑定意見還有缺陷,可以通過補充鑑定等形式進行完善;如果鑑定意見確有問題,當事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申請重新鑑定。

六、鑑定費用

司法鑑定同樣需要收費,司法鑑定的收費專案和收費標準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因此,目前各地對於醫療過錯司法鑑定的收費標準並不一致,大致可以參考各地物價部門出臺的收費標準進行計算。實踐中,鑑定費用由申請方先預交,人民法院在判決時按照責任比例進行分攤。

此外,司法鑑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證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補貼,不屬於司法鑑定收費範圍,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定標準代為收取後交付司法鑑定機構。

綜上,醫療損害責任過錯鑑定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員必須具備相關的資質才能參與鑑定,申請鑑定的當事人應當提供規定的相關材料,鑑定程式、鑑定期限都有嚴格的規定,鑑定完畢之後,鑑定人應該出具鑑定意見,且該鑑定意見可作為證據使用。此外,鑑定需要收取一定的費用。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